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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诗评:日本越急于翻篇,越印证“敌国条款”现实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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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4 15: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直以来,日本右翼挖空心思炮制理由,试图论证“敌国条款”已“失效”,意图撕掉“战败国”标签,为军事解绑铺路。最甚嚣尘上的是所谓“非敌国论”和“联大决议支持论”,两种论调都存在明显法理谬误
如果日本政府真想摆脱“敌国条款”约束,要做的不是绞尽脑汁想办法推动删除条款,而是要彻底清除自己内心深处的军国主义幽灵。唯有这样,“敌国条款”才能真正“翻篇”
“日本从一开始就被《联合国宪章》(下称宪章)认定为‘敌国’,希望日本充分认真阅读宪章,包括第一百零七条即‘敌国条款’。日本当年在承认军国主义罪行、承认宪章全部内容的情况下加入联合国。如果日本领导层试图突破本国宪法约束、改写国际法、逃避历史责任,当然会引起严重担忧。”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日前对媒体这样说。8月19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林剑主持例行记者会时表示,中方赞同拉夫罗夫外长的有关表态。“敌国条款”是宪章的重要规定。今年是东京审判开庭80周年,重申“敌国条款”的含义,强调这一条款的约束力,对于捍卫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严防军国主义幽灵死灰复燃具有重要意义。
                          “敌国条款”由1945年生效的宪章中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七条共同构成,是针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战败国所做出的特殊安排,旨在防止其再度对国际和平安全造成威胁。概括来说,第五十三条规定,区域内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组织针对敌国采取措施时无需安理会授权;第七十七条规定,敌国领土可以被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宪章不取消或禁止联合国会员国针对其在二战中的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的行动。第一百零七条也是“敌国条款”的核心内容。“敌国条款”规定了,法西斯或军国主义国家如果有再次实施侵略政策的任何步骤,联合国创始成员国都有权对其直接实施军事行动,无须安理会授权。
作为二战战败国,日本参与国际事务显然要受到上述条款的限制和约束。因此,一直以来,日本右翼挖空心思炮制理由,试图论证“敌国条款”已“失效”,意图撕掉“战败国”标签,为军事解绑铺路。最甚嚣尘上的是所谓“非敌国论”和“联大决议支持论”,两种论调都存在明显法理谬误。
“非敌国论”狡辩称,宪章第四条第一款将“爱好和平国家”规定为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条件之一,既然日本已是联合国会员国,那么就被认可为“爱好和平国家”,而非“敌国”;且二战早已结束,将联合国会员国分为“敌国”与“战胜国”的做法具有歧视性,与联合国的普遍性相悖。
上述论调存在明显法理谬误。第一,这一论断缺乏法律依据。宪章从未明确规定“爱好和平国家”就不再是“敌国”。日本右翼这一主张充其量只能说明其当年加入联合国时被认可为“爱好和平国家”,这一情况完全可能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事实上,日本当下“新型军国主义”成势为患,高市政府加速突破战后体制束缚,恰恰证明了“敌国条款”在设计上的前瞻性和科学性。第二,这一论调缺乏实践依据。回望东德和西德1973年加入联合国之前,占领两德的美、苏、英、法四大国于1972年11月发表共同宣言,明确宣告,两德取得会员国资格,绝不损害四大国的权利与责任,也不影响四方相关协定、决定及安排继续有效。这表明,四大国认为,两德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并不自动消解其以二战战败国身份承担的四方协定相关安排及约束。第三,联合国会员国的确应一律平等,但这不妨碍不同会员国在特定领域的身份和权利有所差别。按照宪章规定,作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履行该项职责时具有其他会员国不具备的否决权。日本右翼以“敌国”与“战胜国”分类有损于联合国普遍性为由否定“敌国条款”法律效力,显然站不住脚。第四,“敌国条款”直接确认了二战胜利成果,明确认定轴心国侵略战争的非法性,为战胜国审判和追究战犯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敌国条款”还规定同盟国对“敌国”在二战后采取措施具有合法性,旨在震慑“敌国”,维护来之不易的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不仅不违反宪章宗旨和原则,反而是宪章宗旨和原则的直接体现。
另一大错误论调“联大决议支持论”则辩称,联合国大会1995年通过的第50/52号决议中提及,“敌国条款”已过时,由此得出“联合国自身也认为‘敌国条款’效力存在问题”的结论。
这一主张同样存在明显法理谬误。首先,联大决议不具备修改宪章的法律效力。根据宪章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只有在包括安理会所有常任理事国在内的联合国2/3会员国赞成且各自依其国内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宪章的修改方为有效,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显然不意味着宪章的任何有效修改。其次,第50/52号决议的文本内容不支持日本的立场。该决议规定:“鉴于世界已发生重大变化,宪章中的‘敌国条款’已过时……表示有意在未来最早的一届适当会议上启动宪章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修正程序,以仅向将来发生效力的方式删除相关条款。”仔细研读可以发现,该文本仅表达了修改意图,并未正式启动修改程序。此外,该文本所载“鉴于世界已发生重大变化”是其认为条款“过时”的重要前提,指的是“敌国”已不再构成对国际和平安全的重大威胁。但日本加速再军事化的开历史倒车行为已完全破坏了决议的基本前提。再次,该决议的通过有其特定政治背景。第50/52号决议通过之前不久,时任日本首相村山富市发表了“村山谈话”,首次明确承认过去对他国的殖民统治与侵略行径。联大的决议更多是国际社会对当时的日本政府终于承认并反省侵略历史的积极回应,反映了国际社会希望日本积极作为的愿望。而日本政府当下的再军事化行径已完全破坏了这一政治基础。最后,从现实情况看,决议作出后,联合国从未启动“敌国条款”删除程序,因此条款至今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日本关于“敌国条款”不再适用的立场,既不符合国际法规则,也不符合国际实践现实。实际上,日本越是挖空心思,企图规避“敌国条款”对自身的不利效用,越是表明以该条款为主要内容之一的战后国际秩序安排对日本具有实实在在的影响与限制,越是证明了这一安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日本右翼妄图让“敌国条款”失效,不仅是对侵略历史的逃避与背弃,更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公然挑战、对受害国民众民族情感的肆意践踏。     
我们不禁要问:一个心怀“新型军国主义”危险图谋的国家,是否还属于宪章所述的“爱好和平国家”?是否还有资格继续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如果日本政府真想摆脱“敌国条款”约束,要做的不是绞尽脑汁想办法推动删除条款,而是要彻底清除自己内心深处的军国主义幽灵。唯有这样,“敌国条款”才能真正“翻篇”——不是靠某些势力处心积虑的推动,而是出于军国主义土壤被彻底铲除,这份源于反法西斯胜利成果的法理警戒,自然而然再无存在的必要。(作者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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